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14)
[49]《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千六百七十五号,第三版,“要闻”,“会议预审司法事宜”。
[50]《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三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七十六号,第三版,“要闻”,“派员会订预审司法事宜”。
[5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七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九十号,第三版,“要闻”,“预审厅事后缓交”。
[52]《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廿一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礼拜日),第一千六百八十七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将改名”。
[53]据《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0-142页)载,京师各级审判厅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律开办,民政部预审厅案件自十一月初六日起一概移交。
[54]《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55]《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1页。
[56]《民政部奏拿获私铸人犯请交大理院审办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375、376页。
[57]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5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九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二十二号,第四版,“要闻”,“决意设立预审厅”。
[59]《又奏宗室诉讼仍由大理院裁判片》,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16页。
[60]《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二号(礼拜四),第一千九百六十九号,第四版,“时事(北京)”,“会议划分词讼权限”。
[61]《法部等酌拟营翼地方办事章程》,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432、433页。
[62]《步军统领衙门划定京城内外审判权限告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454页。
[63]《大清会典·卷一·宗人府》。
[64]参见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0页;屈春海:《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载《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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