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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2)

九月二十七日,大理寺具奏办理交代事宜一摺,获准后即“相应抄录原奏,将印信封存在库,检齐文卷,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大理院。沈家本接文后当即派员前往,对大理寺实施了接收。接收大理寺后,沈家本为厘清本院与大理寺的关系,采取了以下四个措施。

其一,甄选大理寺人员。经过考试,对旧日大理寺实缺候补之寺丞、评事、笔帖式分别汰留:将候补寺丞王庆恒等十人留院使用,左寺丞罗恭耀等十六人咨送吏部,各照原官原资,酌量录用改用。此外,对于因别处任差、丁忧或者出国等原因未能参与考试的左寺丞觉罗海瑔等七人,待销差、销假暨回国时,另行核办。同时,对于裁缺各员,恳请援照各衙门裁缺章程,一体食俸。[3]

其二,裁并大理寺权限。“从前大理寺之设,在平反重辟,以贰邦刑。凡参核之文、会听之事、虑囚之掌、清狱之司,载在会典一书,至为赅备。”官制改革以后,“改寺为院,明定责成,储裁判独立之精神,为宪法执行之基础。”大理院专掌审判,与大理寺职能迥然不同:“职司重要,迥非丽法议狱之常。”[4]故而,必须对大理寺权限进行继承、分流和裁并,以符合大理院的职掌。经过斟酌,大理院决定将大理寺在秋审中的“虑囚、清狱”职能分流给主持秋审的法部,将大理寺贯穿于覆核外省死罪案件中的“平反、参核、会听”三种职能加以继承,并与法部妥商后具奏划分。同时,决定不再承担旧日大理寺稽查汇奏“京师及各直省永远枷号人犯”之责、不再沿袭旧日大理寺办理各衙门往来文件“造具清册,按月分送都察院刑科、广东道注销”之例。

其三,奏停大理寺经费。接收了大理寺移送的一百五十两余款,[5]并奏请停支大理寺每月数十两、每年不足六百两的办公经费。

其四,交换大理寺办公场所。[6]因大理寺地方狭小,不敷办公所用,商议与别处交换。后来大理院迁入工部旧署,大理寺旧署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占用。

总之,由于奉有明谕,且大理寺本属闲曹,旧有司员又经沈家本妥善安置,故而大理寺与大理院的交代进行得波澜不惊,实现了平稳过渡。

二、大理院与法部的权限纠葛

与寺院之间的平静交接相反,作为与大理院关系非常密切的另一中央行政衙门,法部与大理院的交代却是纠葛不断,两署争权夺利,互不相让,终于激起轩然大波,余波所及,一直震荡至晚清大理院存在的最后时刻。[7]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廷谕令:“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8]由于清廷对“司法”和“审判”的内涵和外延并未明确界定,对于二者如何划分,官制改革大臣没有说明,谕旨也没有解释,[9]“颁谕之始,即已含混不分疆界”[10],这就在客观上导致法部和大理院权限范围的模糊不清,使得厘定二者权限之举在所难免。这就为部院之争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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