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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5)

面对部院之间的权限争端,清廷不胜其烦。为了彻底划清二者之间的权限,清廷饬令法律大臣研究核定,并电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归国,将两署权限详细解释,以便作为法理依据。[28]同时,还积极召开特别会议,研究划分权限事宜:“法部与大理院冲突日久,延未解决,日昨宪政编查馆会议,各军机皆到。随即调取法部与大理院权限文件,为之决定办法,清厘权限,准三日内入奏。并闻法部近须实行司法之责任,凡大理院及审判厅人员,皆归法部选充,并得随时稽核云。”[29]

由于清廷内部也意见不一,会议之下,竟然有撤销大理院独立权限,将其归于法部统属之议,企图沿袭潜意识中法部高于大理院的传统观念,将大理院彻底变成法部的下属单位:“大理院自改建以来,迄今数年,与法部权限混淆不清,争执已久。兹闻政府因司法独立业经决议实行,苟非清其权限,实为宪政最大之阻碍,故近日决定将大理院一切事宜统归法部管辖,所有该院之独立权限应即销除,以符司法独立之制,约于日内即当入奏。”[30]不过,这种提议并未被采纳。

总之,经过反复协商,斟酌折衷,清廷最终还是确认了《法院编制法》及《死罪施行详细办法》的划分方法,部院之争逐渐结束。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切实落实《法院编制法》及《死罪施行详细办法》的规定,宣统二年三月十六日,宪政编查馆通咨各衙门严格遵守这两项法令规定,划清司法权限。[31]二十八日,“宪政编查馆将《死罪施行详细办法》及《法院编制法》颁布时的特旨内容择要抄录,咨行会议政务处,再次强调了当下须着意遵行之事”。[32]

随着部院权限划分方案的稳步落实,法部逐渐淡出审判领域,权限范围相应缩小,开始裁减机构,淘汰冗员。[33]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司法权限的逐渐厘定,大理院事权增加,需要增设机构,充实人员:“现定正卿以本院为司法独立衙门,事权较前繁要,拟将本院官制略加修订,酌添官缺若干,并拟奏调法部司员熟习情形者襄同办理。”[34]“大理院定镇平京卿以本院责任重要,案件压积,究非慎重之道,拟将刑科民科各添设一庭,以资清理各项讼案,免致日久稽延。”[35]

可见,纠葛多年的部院司法权限之争,在《法院编制法》和《死罪施行详细办法》的划分下,最终以大理院优势的确立而告终,这是司法独立过程中的一个胜利,向着司法近代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部院之争,表面上是法理之争,背后实则是权力之争。在权力之争的背后,除了部门利益与个人私利之外,还折射出传统司法制度与近代司法观念的差异。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部院之争,是传统全能型司法向近代专门化司法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事件,也是近代司法变奏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插曲。部院权限日益厘清的过程,是近代司法艰难独立过程的一个缩影,同时,也记录着预备立宪逐步推进的轨迹。因为,真正的立宪,必然需要完全独立的司法。没有完全独立的司法,也就没有真正的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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