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8)
由于《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京师审判厅局归大理院直辖,故而,不久之后,民政部与大理院再次商定,将预审厅改名司法处,预审厅事宜划归大理院直辖之京师地方审判厅办理。[52]
部院之争中,法部将“接收民政部之预审”列入本部权限范围,因此,预审厅的接收工作,最终是由法部出面主持的。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53]京师各级审判厅一律开办。初六日接到法部咨文后,民政部“当即饬令预审厅即于是日一律停审,并将现审未结各案造册,于十一月初十日,分别移交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接收”,接收清楚后,即将预审厅裁撤。至于“寻常违警罪犯,仍由巡警各分厅讯结”。[54]考虑到内外城预审厅案卷繁多,为了防止纷扰和贻误,法部决定分期交代。[55]
此后,民政部有关厅局所侦破的案件,一般均移交各级审判厅局审理。案情重大的,仍沿袭刑部旧制,移交大理院审讯。如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预审厅裁撤不久,民政部稽查缉捕局在前门外延旺庙街拿获私铸假银人犯扈清泰,即请旨交大理院审办。[56]
五、大理院与步军统领衙门的权限交涉
步军统领衙门设于清初,俗称“提督衙门”。其职责“除维护治安、缉捕盗匪外,并拥有广泛之司法审判权”。[57]笞杖案件可以自行完结,徒以上案件审讯后送刑部定拟,并可以处理京控案件。
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大理院改设之初,即开始与步军统领衙门会议划分权限:“步军统领咨行大理院划分权限一节,前已报告。兹闻所订办法,步军统领系专管弹压、稽查及巡缉等事,所有行法之事均归大理院。”[58]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部与大理院会同奏请将步军统领及各衙门奏交之案,暂归大理院审办。[59]其他案件的交接事宜,则是在法部与步军统领衙门之间展开的。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底,法部与步军统领衙门议妥划分词讼权限事宜,并拟定了章程数十条,作为大概办法。[60]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该章程经法部与步军统领衙门会奏允准,名曰《法部等酌拟营翼地方办事章程》。[61]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步军统领衙门颁布《划定京城内外审判权限告示》,宣布:“嗣后城内刑事民事诉讼,在本三堂前拦舆呈控喊诉,概不接收,应赴各级审判厅呈诉。惟本衙门有地面之责,所有动凶、斗殴、拐带、娼赌各案,仍饬官兵严拿,解赴本衙门究办,以靖地方。其城外中北左右各营汛地,尚未设立审判厅,所有刑事民事各案,应赴各该营汛领买状纸呈诉,解赴本衙门分别审判。其宗室觉罗及各省京控拦舆呈诉,准其每逢双期,赴本衙门领买状纸呈诉。如城外居民离汛窎远者,亦准逢双日期,径赴本衙门领买状纸呈诉。[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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