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卞建林(7)

(三)信息对话

此对话的目的是为了交流信息。具体说来,这种类型的对话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1)面对面对话;(2)咨询对话或专家意见对话。在面对面的对话中,获得对方信息是惟一的目的。咨询对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对某事的意见,以此来作出某个行为或解决问题,对话双方并无对抗的意味。专家意见对话可以说是咨询对话的另一种形式,当非专业人士遇到某一专业化问题或者需要某种专业知识时,需要专业人士提出建议来帮助他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完成他的行为或者解决他所面临的难题。在这种对话中专家有义务使用明确清晰的语言向他的当事人提供最佳建议,同时允许当事人对他的建议提出质疑。当事人则有义务用清晰的语言进行提问。当事人向律师的咨询就是这种专家意见对话的典型。

(四)协商对话

此对话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断的讨价还价中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是一种博弈的过程,双方都竭力想套出对方最想要的东西和能够接受的成本。仲裁便是这种协商对话的典型。

(五)争斗对话

对话双方完全是对抗性的,战胜对方的目的需要远远超过了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正当的程序来发现事实真相的要求。这种对话中正反双方采取一种类似争吵的态度,双方将彼此当作攻击的目标,原先被压抑的情感不断升级直至最后迸发。用平和、有礼、有节来形容这种对话状态并不恰当,在这种争论性对话中对话的思路是跳跃式的,抓住对方的小辫子由一个话题引向自己最为熟悉和拿手的另一个话题。与批判型对话不同,在此双方决非要开诚布公地交换双方的意见,也非致力于逻辑规则的攻讦,相反则是一种潜在、隐藏的情感的宣泄,任何一方都试图通过指责对方论证的不合理性和逻辑来占据对话的上风。争斗型对话这种看似作为情感宣泄途径的毫无章法可言的对话形式,实则具备独有的优势,它能够使双方在情感的表达中增进双方的了解并改善双方的关系,它可以作为原始形态复仇的一种更为文明的替代形式。

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参与对话的不仅仅有原被告两方实质参与论辩的律师,还有第三方——裁判者。尽管反复强调第三方的“中立性”,然而双方辩手却要费尽心思地去讨好第三方,却是不争的事实。裁判者潜在地控制着论辩的进行。除了中立的裁判者之外,还有其他主体和因素影响着对话的进行——律师仅是当事人意图的代表,当事人的行为选择直接决定了律师在对话中采取的策略。律师就像剧目中的演员,却不是剧本的作者,只是在庭审中剧本并不是提前撰写好了的,而是由当事人表达一种基本的意图,律师进行创造性的表演,裁判者如同观众般跟上演出行进的步伐并从中作出评判。其实更为公允地说,司法证明活动与争斗型对话更具相似之处,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对话的惟一目的在于战胜对方、赢得官司。这就使得整个证明对话更像是一种纯粹的为了一争高下的论战。另外,对话形式的转换——由一种类型的对话转为另一种类型的对话,也是在司法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如,律师的开场论辩本应是说服性的,但当律师在询问证人时,他希望从与证人的对话中获得对他有益的信息,而证人有可能是普通的目击证人,也有可能是专家证人,但都是向法庭提供信息的人,此时对话的形式转为寻求信息的对话。一旦质证完毕转入论辩阶段,此时的对话形式又与争斗型对话更具相似之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