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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 ——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陈光中(2)

回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即《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经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据统计,2002年全国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率只占已起诉公诉案件的8.27%。[2]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总结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根据《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又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鉴于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一些程序环节及程序行为,因此俗称普通程序简化审。自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以来,实务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不仅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为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缓解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吸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成功经验,将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与现行简易程序合并成新型的简易程序,即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所有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的,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新型的简易程序根据案件涉嫌犯罪的轻重情况可设计两种类型。对于涉嫌犯罪较轻的刑事案件,可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涉嫌犯罪较重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合议庭审判,而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例如,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合议庭经确认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不过,有学者担心这种设计存在被告人替人顶罪等导致错判的风险。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我们知道,简易程序首先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进行审查,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加之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为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这种风险并不大。为了防止出现被告人代人顶罪的现象,尽量减少误判错判,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重罪案件庭审中应当出庭,而且应当扩大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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