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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一个嵌入风险社会语境的逻辑证成/亓晓萌
亓晓萌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民商事审判/风险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建构
内容提要: 我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必须对此作出回应,民商事审判领域面对的矛盾纠纷,来自社会层面的风险与民商事审判本身的自有风险还可能叠加激化,出现激烈爆发的危险境地。民商事审判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为阻却风险到危险的发展进路,应该植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建构前置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预防、风险化解与应对的流畅风险管理体系。


“危机并非是突发灾难性事件的结果,也是长期未得到管理的风险产物。因此,应急性的危机回应是不够的,危机管理者应该通过危机风险管理防患于未然,降低组织与公众的脆弱性。”[1](P103)民商事审判领域面对的纠纷矛盾,有可能在诉讼阶段激化,来自社会层面的风险与民商事审判本身的自有风险还可能叠加,最终出现激烈爆发的危险境地。科学建构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是契合司法规律的理性选择,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延伸之举。

一、风险来临: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必然性

必然性来源于正当性和恰当性,正当性来源于自身价值,恰当性来源于客观需要。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正当性与恰当性来源于风险管理的存在价值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客观需要。

(一)风险管理内涵的盖然性到现实性

目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风险管理意识与体系仍然十分落后。无论从风险预防,还是应对,都具有滞后性。被动接受和应对这个领域的风险是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管理的主导做法。对于风险的应对具有功利性导向。无论出现了道德风险还是其他风险,对于风险的的处置主要做法是采取对法官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来被动应对。广东省四会市法官莫兆军的境遇,集中显示了当前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缺失带来的极端个案。莫兆军在遵循了民商事审判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后,却独自承担了风险发生损害的后果,这种例证在实务界并不鲜见。只是被动承受风险带来的危害后果,使民商事审判法官的职业风险增大。这种被动对待风险的模式值得认真反思。因为风险从宏观层面上必然存在,主动进行风险管理,进行转嫁和分担风险应该是风险管理的主要价值取向,改变以往被动应对该领域风险的做法势在必行。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出现某种不利局面或发生某种灾难性事件的不确定性。民商事审判领域内的风险来源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但有些风险具有可控性。目前对于民商事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们目前仅仅停留在应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这个方面,也就是主体的职业自律,通行的做法只是廉政教育。对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应对也主要依靠法官自律和事后监督追究责任作为主要应对手段,存在应对风险制度上的严重缺失。这实际上根本不能称为风险管理制度。目前这种空缺使民商事审判管理方式比较落后,民商事审判领域的风险,可能是从盖然性风险到现实危险的转变,才能引起人们对风险管理理念的注意。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廉政方面的道德风险,应该全面覆盖民商事审判所有的领域,这种风险管理与应对才有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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