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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一个嵌入风险社会语境的逻辑证成/亓晓萌(3)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就成了必须考虑的主题。不少法院已经将廉政风险管理引入法院工作管理中,这只是风险管理的端倪。风险管理这个概念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具有局限性。民商事审判职业本身就有高危性,这是其职业特质决定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实证状态下,社会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往往会反映到民商事审判中。利益冲突无论反映到直观的诉讼标的之上,还是反映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上,皆是越来越尖锐。新时期主要社会风险反映到民商事审判中,造成风险的叠加与分合,风险发生的几率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职业敏感性增高。只是一味被动的接受社会变革带来剧烈运动的消极影响,更将提高民商事审判风险发生的几率。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除了遵循一般风险管理的普遍性外,还要注重这种特殊性的存在。

二、缘由追溯: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多维识别

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风险因素识别和评估,在民商事审判管理中也不例外。对于风险来源的考察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判断与识别风险之发端,才能确定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民商事审判的风险来源具有开放性,使这种识别和评估变得十分复杂。“这项任务并不是达到‘100%的安全’或者‘零风险’,而是建立一种协调统一的风险规制体系,使风险规制过程理性化。”[5](P49)

(一)风险来源的社会化

当前我国面临三个转变:一是经济转轨;二是社会转型;三是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转型。民商事审判的很多案件都是因为社会转型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考虑社会变迁与客观事实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还要正确把握法律确定性带来的裁判统一性基本要求。我国不适用法官造法,但提倡能动司法。对于社会客观存在的变化,民商事审判必须注意由此带来的新风险。法律滞后性与社会变化性的矛盾,法官守旧与社会创新之间的矛盾,都是从这个视角考虑社会转型带来的风险必须思考的因素。

1.市场经济背景。现代市场经济的五大特征是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的法治基础。民商事审判基本上都要涉及市场经济中的不完备之处。市场交易最大的特征就是风险存在,这种市场交易风险很可能是连锁性的,表现在民商事审判中,破产还债程序,劳务纠纷集团诉讼等案件就是例证。民众经历了政府包办到自由资本运作的转变,形成了相对分散无组织的公众集团,对于风险的防范只能靠教训来积累应对经验。“风险频临并扰乱人们的行为预期,使人们拥有了一种针对风险预防的请求权。”[6](P24)考察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不规范背景,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才有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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