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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一个嵌入风险社会语境的逻辑证成/亓晓萌(4)

2.多元化社会心理背景。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并没有完全控制社会心理,社会心理呈现多元化、发散性的基本趋势,非主流的价值观也充斥社会心理,容易出现极端心理。表现在民商事审判这个具体层面主要是不良诉讼心理。“诉讼当事人的情绪表现往往比正常人更为突出和明显,当事人在暴怒、绝望的情绪影响下,极易做出极端性的行为反应。当事人极端情绪是引发突发事件的偶然性或必然性风险隐患,是阻碍审判权正常运作的重大因素。”(注:参见张明新:《探讨风险社会的法律调整机制增强社会风险的防范调控能力》,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这种非理性、极端化的心理往往很容易被放大,产生映射效应,使法官无法正确应对,最终将这种风险直接转化为社会舆论攻击,损害司法公信力。

3.差异性社会群体背景。社会层面上群体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社会弱势群体这类特殊的诉讼主体,这类案件的处理,法律的普适性与特殊性需要协调统一。这种法律适用与道德评价可能带来的差异产生了新的审判风险。“处理、避免或者补偿风险的可能性和能力,在不同职业和不同教育程度的阶层之间也是不平等分配的。”[7](P31)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尺度来应对这种差异性社会群体心理。

4.法院公共关系危机背景。公共关系危机是目前民商事审判考虑的风险管理最主要内容。“若一个组织不能就其发生的危机与公众进行合适的沟通,不能告诉社会它面对灾难局面正在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不能很好地表现它对所发生事故的态度,这无疑将会给组织的信誉带来致命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组织的消亡。”[8](P257)目前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是法院公共关系危机的主要表现。将很多民商事案件审判置于这个背景下,可以发现其中隐性的风险。一些民商事审判案件中,平民化、大众化的逻辑思维容易与法官法律思维产生冲突,这是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需要思考的重要背景。

(二)风险识别的针对性

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引发因素的识别,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廉政风险,却没有注重其他方面因素。引发民商事审判风险的因素很多,从技术层面上可以分为主要和次要因素,但这种认识应该是动态的,相对科学的,而不具备程式化的识别方法。司法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公正与效率,尤其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基于这个逻辑起点,民商事审判的基本风险点与公正和效率有直接关联。“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在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减少、风险实害处理的四个阶段中,旨在保护未知安全的风险规制把重心放在风险识别和预防上。”[9](P111)对于民商事审判的基本风险点的识别,应该全面准确,识别与把握民商事审判中涉及的当事人及案外人、主审法官、外来干预者、社会公众等各层面的风险促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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