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司法能动/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司法/政务性司法/司法审查
内容提要: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是我国开展司法能动运动的背景和原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动运动的思想基础。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动的主要举措。我国的司法能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的司法能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只能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从而动摇法治根基。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调研时发表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的讲话,这是我国人民法院和司法能动之间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从新闻报道来看,王胜俊院长所言的能动司法,内涵主要有三:(1)司法应发挥主动介入、主动服务的机制,及时解决纠纷;(2)司法应为“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以下简称“三保”)服务,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功能;(3)司法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为价值取向。[1]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使我国人民法院与诞生于西方司法审查过程的司法能动主义“邂逅”“牵手”,我国司法由此迈入了“能动”的新时期。
尽管绝大多数学者在论及司法能动(主义)时言必称美国,但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动与美国其实缺乏可比性,无论是含义还是适用语境,两者差别之大犹如云泥霄壤。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动乃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物,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参与“三保”的新举措。司法能动非但没有削弱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定位和职能,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此,笔者拟就中美两国司法能动发生的背景、含义和特征作番考察,指出司法能动中西有别的现实,说明司法能动这只西方的“新瓶”在我国所装的依旧是“人民司法”和“服务司法”的“旧酒”,最后就司法能动在我国所面临的正当性问题略陈管见。
一、司法能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我国政府为此提出了“三保”的战略方针,并把“三保”作为当前的工作大局。“三保”不仅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治战略,亦是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参与和分担的政治职责。其原因有二:
(一)人民法院亦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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