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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11)

“在传统中国,没有角色中立意义上的司法,只有相对专业或专司意义上的司法,没有国家议事、执行、审判三种职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只有作为整体国政的一部分的司法。”[47]这是学者对我国传统司法最关键特征所作的概括。而在21世纪的今日,被置身于司法能动运动中的我国当下司法不也成了“作为整体国政的一部分的司法”么?

“在整个审断过程中,没有现代司法意义上的严密程序性规则,更不会为了程序性的价值追求而牺牲实体问题的解决。这才是清代州县审断的真实过程。”[48]这是对我国清代司法诉讼特征之概括。“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的今日我国能动司法,其真实的诉讼过程与一百多年前的清代其实并没有多少本质的区别。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是宏大的政治使命。司法部门参与是应该的,但应限于有限的参与。[49]且应以司法的方式参与,在司法裁判中,司法部门应尽可能支持有关“三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不应像现实那样沦为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帮手,从而牺牲自身的独立性和正当性。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并不需要“危机司法”,[50]且过于能动的危机司法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否产生积极功效及其功效到底有几何,还有待于观察和验证。同样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的司法无动于衷、几无危机意识,这多少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而能动的我国司法,所走的是传统的政务性司法的路子。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司法固然需要一些能动,但司法能动不是司法无立场、无原则、无程序的司法乱动,否则司法就不再是一种以行使判断权为天职的独立司法了。能动司法可能会因过于追求法律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稳定。[51]“为大局司法”的“道义”可能随时压垮司法的“铁肩”,而“为人民司法”的“文章”亦难以自出中立法官之“妙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动的旗帜下全力以赴实践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的号召和要求时,理应记住这样的忠告:“司法权的运行在我们国家道路坎坷,维护司法权的底线远比盲目扩展司法权重要得多。司法权的运行只承担有限的政治使命,负担过重,可能会引发‘过劳死’的恶果”。[52]




注释:
[1]参见袁定波:《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法制日报》2009年6月20日。
[2]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以浙江法院实践为样本》,《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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