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2)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远未幸运地游离于国际金融危机,相反,国际金融危机对它的影响和冲击可谓是“看得见、摸得着”。这突出表现在由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金融类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过快。例如,2009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金融类、企业债务类案件11.9万件,比上年上升28.17%,审结涉外商事案件0.08万件、海事海商案件0.11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33%、13.35%。[2]又如,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共受理一审民事、商事案件23.01万件,审结23.14万件,分别比上年上升7.4%和9.0%。[3]从全国范围来看,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 137万余件,审、执行1 054万余件,分别比上年上升6.3%、7.2%。[4]或许,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显著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际金融危机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应无疑义。

(二)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人民法院的典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

当下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司法只能是一种回应型的法律、司法,其典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其总体特征应该是有效应变,其中自然包括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和处理。认可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苏力教授这样的判断:“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司法有难处,即使以前缺乏经验”。[5]

“三保”工作是一项主要由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参与,看起来似乎都有介入政治、逾越权力分立原则之嫌疑。实则不然。司法部门本质上也是一个政治机构,而在东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中绝对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权力分立并不存在。在美国,亦无人否定司法部门的政治性质。不但如此,“活力法院论”在美国相当有市场。它主张法院应是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机构,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变革。美国学者达尔一贯坚持司法部门的政治性质。他说:“最高法院本质上是政治领导的一部分并拥有自己的权力根基,其中最为重要是其独有的正当性——被赋予的解释宪法的正当性。如果法院公然反对主流政治联盟的主要政策,那它将危及这种正当性。”[6]而权力分立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毋庸置疑。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查耶斯曾指出:“权力分立的出现在我们的政治和司法话语中获得许多崇敬赞美,但事实始终是将所有的政府活动划分为三类,仅仅是三类,且为纯洁而又彼此相互排斥的三类是困难的。实际上,所有的政府官员,包括法官在内,一直在行使着大量庞杂的混合权力。真实情况就是如此,且必须如此。”[7]美国的法官尚且如此,那我国人民法院行使混合权力参与“三保”当然就没有什么不妥。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