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3)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作为重要任务。2010年,王胜俊院长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说:“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0年的工作报告中亦指出:“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省法院坚持把服务保障海西建设与落实中央、省委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继2008年底出台为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2条意见之后,多次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及与金融单位、企业家座谈会,研判解决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9]由此可知,我国人民法院所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能动都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能动的,国际金融危机是这场司法能动运动最主要的幕后推手。认识到这种背景特征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司法能动的特性。
二、内涵解析:从理论和实践出发
在我国,司法能动是个舶来品,多数人对它的认知还比较片面、肤浅。据学者的研究,我国有9种不同的司法能动观,它们分别为:(1)全能的司法能动观;(2)政治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3)司法方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4)化解社会纠纷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5)选择性的司法能动观;(6)立法性的司法能动观;(7)实质正义的司法能动观;(8)被附会、曲解的司法能动观;(9)司法亲民意义上的司法能动观。[10]这九种司法能动观的具体所指,单从名称上就可明白,无需在此详尽引述。毋庸置疑的是,以上种种司法能动观对中西司法能动截然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语境均缺乏足够清晰的认知,既不能发现我国司法能动的人民司法、服务司法本质,也不能充分理解西方司法能动与其所适用的司法审查语境之间的关系和渊源。然而,与学界对司法能动的混沌认知现状相比,法官宣传和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司法能动就相对清晰得多,它们对司法能动的认识和把握基本一致。关于法官宣传和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司法能动之真实样态,笔者拟选取两位大法官——王胜俊和公丕祥——口中及笔下的司法能动与被树立为典型的两家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实践为标本进行分析概述。分析、整理王胜俊和公丕祥有关司法能动的讲话及文章,可将其司法能动认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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