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4)
1.司法能动的根基
关于司法能动的理论和实践根基,两位大法官均认为,我国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及现实的司法国情条件决定了我国司法需要能动。公丕祥对此有系统的阐述。他说:“司法作为党治理国政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我国司法被称之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1]王胜俊在调研时指出:“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12]
2.实施司法能动的具体举措
关于实施司法能动的具体举措,两位大法官都重点强调了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王胜俊曾在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工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13]公丕祥则认为:“按照‘调解优先、调解前置’的要求,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今年(指2009年)1-5月,全省(指江苏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1.86%,同比上升2.77个百分点。”[14]由此可知,司法调解的地位举足轻重,是司法能动一项不可替代的举措。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样是我国人民法院践行司法能动的重要方式。公丕祥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能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其导向是努力将纠纷解决进一步向社会开放,不鼓励启动人民法院正式诉讼程序。他说:“江苏全省111个基层法院和257个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把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的社会化。”[15]
诉前干预性司法是司法能动的第三类措施,以人民法院送法下乡和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其最大特征是,在诉讼尚未提起之时人民法院就主动登门化解正在发生甚至是将有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王胜俊在调研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时时处处把老百姓当作自己的亲人,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16]公丕祥则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必须深入掌握、有效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17]王胜俊的“冷暖观”和公丕祥的“回应说”本质上都是要求人民法院告别消极被动、坐堂办案的司法风格,应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努力将社会纠纷消弭于诉前阶段。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