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6)
2.“东营经验”
在司法能动运动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创造的“东营经验”同样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少南认为,“东营经验”的核心价值就是“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也就是说,衡量法院政绩的大小不是光看审了多少案子,更多地要看为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多大作用。[21]王少南院长的这种“法院作用论”事实上成了东营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能动的指南。下面新闻报道的一项政策措施就是明证:“为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为中心城区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全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稳步推进,东营区人民法院及时调整思路、整合资源,出台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22]
通过以上从学界认知和人民法院实践、法官宣传三个维度对我国司法能动的透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能动在我国就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运用司法裁判权去调研、调解、裁判,以实现社会纠纷的和谐解决,而服务“三保”、回应国际金融危机给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的冲击是司法能动的直接目标和终极使命。所谓能动司法只不过是传统的政务性司法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的重现和强化。我国司法能动遵循的是一种“案结事了”的实用主义原则。这与在西方国家本是一种以司法审查哲学为基础的司法能动风马牛不相及。
三、中国特色:以能动的名义回归传统
我国司法能动所指向的不是司法审查而是传统的政务性司法。我国政务性司法传统由来久远,在此就从头说起。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宣布“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23]近代立宪意义上的司法建制和司法改革序幕由此拉开。但是,这份上谕的象征意义几乎成了其意义的全部,因为内忧外患的清政府不久就因武昌起义而轰然倒塌,包括司法在内的官制改革根本没来得及实质性启动。武昌起义催生的中华民国先是内忧不断,接着便是外患不止,司法建制和改革所必需的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和平的国家状态均求而不得。是故,民国司法自然未来得及形成自己的传统。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却事实上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传统,这种传统随着1949年革命成功而得到保持和延续,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扬光大。这种诞生于革命烽火岁月、浸淫着政务思维的传统司法,其特征如何?对这种司法传统之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董必武同志曾有过全面概括。他说:“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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