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7)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走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亦自觉不自觉地搭上了时代的改革列车。1988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人民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如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等等。当初这场审判方式改革旨在提高司法裁判效率,解决积案问题,但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系列接踵而至的法院改革由此揭幕。其中,以1999年和2004年启动的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最为瞩目。正是在这股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传统司法走群众路线的特色日渐淡化,我国司法呈现出走出传统、奔向现代的新形势。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开展的司法能动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放慢了甚至是中止了司法由传统迈向现代的步伐。司法能动运动使得正准备现代化的我国司法重返重视并坚持群众路线的传统司法。质言之,我国的司法能动之路通向的不是现代而是传统。以“陇县模式”为例,该模式“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陇县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立足国情、省情、县情,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当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问题。[25]总之,昔日被改革掉了的群众路线特色又借着司法能动的春风再次浴火重生,并主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随着对群众路线的重新强调,曾淡出司法实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亦重返法庭、大放异彩。与此相呼应的是,“法院干警”这个一度隐退的旧称谓再次兴起、成为时尚。2001年人民法院改革中,肩章和“大盖帽”曾被双双卸下,象征司法职业神圣与威仪的“法袍”和“法槌”落户各地人民法院,成为法庭审判的新风景。然而,在这场司法能动运动面前,“法袍”显得不合时宜,在法院干警能动地送法上门、送法下乡以及就地办案时穿“法袍”必然会碍手碍脚。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运动业已使我国司法从外在化的“行头”、称谓到内在性的审判方式、审判功能都发生了本质性的嬗变。我国司法又重新回归到了传统的政务性司法。人民法院“一五”和“二五”期间所实行的改革成果部分被搁置乃至抛弃,重返延安时期的人民司法传统可谓是我国司法能动的本质特征。
四、西方“圣经”:以司法审查为语境
在考察了我国司法能动的特性之后,我们来检视一下西方司法能动的含义和特性。在西方,司法能动[26]是对美国法院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所选择的积极制衡立法或行政行为的司法哲学的概称。据美国学者考证,“司法能动”这个术语最早出现于1947年,而法官在司法意见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则是在1959年。[27]如今,美国一些常用法律词典对该词都有收录。《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司法裁决哲学,法官允许以他们自己的有关公共政策的观点等因素来指导他们的裁判,坚持此种司法哲学常常会发现法律违宪或忽视司法先例。”[28]这个言简意赅的定义,事实上已经指明了司法能动的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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