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刘练军(9)
由此可知,违宪无效是司法能动的必然产物,司法能动亦必然导致裁判结果是宣告多数规则或行政行为违宪无效。司法能动是因,违宪无效是果。不存在无“因(司法能动)”的违宪无效,亦不存在无“果(违宪无效)”的司法能动。
为便于直观地认知司法能动与违宪无效之间这种先天性因果关系,我们不妨检视美国历史上10个不同时期有代表性的司法能动案例,以对此予以事实证明:(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3](Marbury v. Madi-son)。本案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奠基性案例,亦是司法能动的代表案例之一。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以判断何谓法律乃是司法部门的当然职责这一名义,判决美国国会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有关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因与《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之规定相冲突而无效。(2)“斯科特案”[34](DredScott v. Sandford)。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坦尼大法官冒险地选择了穿越奴隶制问题这个政治“雷区”的司法能动立场,认为美国国会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禁止南部各州将奴隶带入北部新加入联邦各州和其他准州地区的规定侵犯了南部奴隶主受宪法保护的拥有奴隶的财产权,因而违宪无效。(3)“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坚持司法能动立场的联邦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认为,1897年纽约州《劳动法》的真正立法目的在于对私营企业雇员劳动时间进行规制,它并非出于对道德或雇员健康之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的缔约自由不会在不违反宪法的同时被禁止或被干扰。[35]因此,纽约州《劳动法》有关最低工时之规定违宪无效。(4)“美国诉巴特勒案”[36](United States v.Butler)。本案判决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立法——《农业调整法》——因规定对农产品补助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而无效。尽管有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宣称法院不能自以为是“唯一拥有管理政府权力的机构”,但这种异议意见终究无法改写《农业调整法》违宪无效之悲剧命运。(5)“钢铁公司占领案”[37](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 v. Sawyer)。在20世纪50年代初,杜鲁门总统以朝鲜战争需要为由下令占领因罢工而停产的钢铁公司。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站在司法能动的立场上,宣告该占领行为违宪无效。(6)“贝克诉卡尔案”[38](Baker v. Carr)。在司法传统上,立法机关议席分配问题被认为是一个超越司法权限范围的“政治问题”。但是,坚持司法能动的沃伦法院有意忽视此前的司法先例,以宪法平等保护的名义宣告田纳西州的立法议席分配方案违宪无效。[39](7)“罗伊诉韦德案”[40](Roe v. Wade)。本案堪称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性的宪法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支持妇女享有堕胎的自由权利——尤其是在怀孕的头三个月,从而一纸推翻了美国46个州有关反堕胎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伦奎斯特大法官曾指出,多数意见与其说是司法判决毋宁看成是在进行司法立法。(8)“普莱勒诉多伊案”[41](Plyler v. Doe)。迷恋司法能动的多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根据移民法,无论他的身份是什么,外国人无疑都是任何普遍意义上的“人”,同样受《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得克萨斯州1975年《教育法》因规定区别对待非法或合法进入美国的孩子而被判违宪无效。(9)“美国诉莫里森案”[42](United States v. Morrison)。本案涉及美国国会1994年制定的《预防暴力侵犯妇女法》——一部旨在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犯的重要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无论是根据联邦宪法商事条款,还是依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预防暴力侵犯妇女法》有关在联邦法院起诉施暴者的规定都超越了国会的立法权限,它应被宣布违宪无效。(10)“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43](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本案判决于2008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华盛顿市议会1975年制定的《枪支控制管理法》因违反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而无效。此项司法能动的判决事实上使美国联邦、各州以及地方不计其数的枪支管理法案皆面临着违宪无效之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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