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公法回应/郜尔非(3)
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许多中国学者主张,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两个阶段发展论”。[6]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推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改变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以下积极的影响:一是市民社会为市场经济提供社会基础。市场经济一方面孕育和造就着市民社会,另一方面又以市民社会作为自己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市民社会为权力制约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途径。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使公民在政治上获得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机会,这种参与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组成代议制立法机关的方式来实现,而政治国家也要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执行机关来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因此,为了维护市民社会自身的独立和利益,就有必要使国家权力分立并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方面,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市民社会本身也逐步成为约束政治国家权力的一条有效途径。托克维尔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并鉴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局限,才提出了著名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也正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并鉴于我国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力的严重失范而导致的权力极度膨胀,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并进行深度的理论思考。三是市民社会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的积极力量。一方面,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基础,它通过自己的力量和国家的制度来约束国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发挥监督和参政作用。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秩序之外的领域,它以自己的法则(主要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和道德自律)把所有的市场主体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体系和秩序范围。这样,既能满足自己成员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又能通过内部协调机制适时化解成员的各种不满情绪,并且不因政府机构和国家领导人的变动而失去皈依,因而是一股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的积极力量。
三、中国公法的回应
(一)公法变迁的动力
社会的变迁既推动着公法制度的变迁,又深刻地体现在公法制度的变迁中。依照促成公法变迁的决定力量不同,通常可将公法变迁分为社会主导型的诱致性变迁与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