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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公法回应/郜尔非(5)
  (二)公法的回应
  公法就其内容来说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力量对比的一种反映,市民社会的发展必然在公法中得到反映,而公法的发展也会带动政治国家的发展,并制约和影响市民社会的价值取向。
  1.制度层面的回应。作为一种制度,公法根植于社会,生长于社会,社会的变迁必然要求公法予以回应。处在市民社会悄然崛起的背景下,公法必然要为市民社会的建构作出相应的回应和积极的推动。我国的公法制度主要在市民社会建立的两个基本要素方面—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有限政府的建构—作出了以下积极的回应。
  一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1992年底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于1993年将这一改革目标写进宪法修正案,到2003年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过程反映了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取得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宪法》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实施依法行政。如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达致二者的平衡,这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后,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权利(力)结构得到逐步调整,公民权利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公民权利性规范在公法体系中逐步增加,并且正在改变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其二,调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越来越多,有权机关逐渐意识到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性。其三,在绝大多数的立法中,增加了公民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
  2.观念层面的回应。
  一是体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离。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公法与私法在概念上开始界分,公法体系出现了变迁。同时,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成长和发育。在以前“大公无私”的社会里,私法无藏身之地,可以说中国只有公法,也可以说没有公法。因为公法是与私法的对称,没有私法,则公法也难以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逐渐形成对中国公法最深刻的影响恐怕就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开始用各自独特的法律规则分别调整公共活动与私人活动。公法不再仅是政治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成为“一种服务或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9]立足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个性与共性、权力和权利的互动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公法的主要功能是促使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同时,为公民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推进社会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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