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法律体系的缺陷分析与宗教法治化的路径探讨/田龙飞(6)
西方的“家”在外在的政治体系和内在的精神体系中均不占有重要的构成性地位,西方的宗教和宪政体系努力地将人从“家”中解放出来,建构出一系列的“伪家”(《家哲学》作者杨笑斯先生之语)作为替代性的精神安慰品。然而“伪家”有其高明之处,通过抽象化思维,其体系本身有效屏蔽了世间偶然祸福的决定性影响,其建构的重点不是有形的“家”,而是无形广大的“灵魂”及作为众生灵魂之“最大家长”的上帝,其理念基础是契约论而非血缘论。然而,中国的“家哲学”式的理性宗教也有其深刻的人性经验根据,即血缘关系相对于契约关系更加可靠,精神秩序的建构应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展开。“恋家”并从“家”的利益出发选择行为方式,这成为中国人文化基因中的核心因素。
2、近代革命引入“公民宗教”模式
中国近代革命在民族精神秩序的重构上受到欧陆启蒙理性主义下“公民宗教”模式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强化并延伸了“伦理信仰”替代“宗教”的中国古代理想,最终导致了“政治吸收宗教”的管制主义模式。
“公民宗教”模式需要追溯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的政治哲学体系宣扬政治吸收宗教,在理论逻辑上彻底斩断“神—人”联系,是欧陆启蒙理性主义的极端结果,与神学政治论相反,后者是“宗教吸收政治”。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是英美的政教分离模式。作为世界自由公民的潘恩在其《理性时代》中宣扬自然神论——理性宗教论,强化了“公民宗教”的理性主义色彩。马克思的公民理性宗教论发誓要从宗教这一“颠倒的世界观”改造为“正立的世界观”,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实现“宗教的理性化”,其结果是“理性的宗教化”,其影响波及19世纪中后期以及整个20世纪,中国亦不例外。
西方启蒙背景下以科学和理性的名义反对传统宗教,恰恰为中国先哲的“理性宗教”理想提供了新的武器。中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安排,其指导思想即为马克思的公民理性宗教论,是一种“政治吸收宗教”的制度安排,其具体条款是公民宗教体系相对于传统宗教形式的理性优越性在政治宪法上的体现。
3、“儒家伦理”和“公民宗教伦理”的现状
不过,这种贯穿古今的以“伦理信仰”替代“宗教”的理性主义长征,在当前的全球化格局和基督教的“天下体系”之下,遭遇到深刻的危机,具体表现如下:
作为中国古典成果的“儒家伦理”遭到近代革命激进主义的严酷摧残,丧失了正统地位,成为一种底层社会哲学,随着中国社会传统家庭结构的解体而日益丧失社会基础。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