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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律体系的缺陷分析与宗教法治化的路径探讨/田龙飞(7)
“公民宗教伦理”则日益演化为官方主导的教化体系,如“五讲四美三热爱”、《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八荣八耻》等,这一体系的至高点是对党的领导的热爱,其历史根据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宣告——“人民历史地选择了共产党”,其理论根源在于霍布斯的“一次选择论”和卢梭关于公民宗教第一条的核心规定“社会契约是神圣的”。
还有现实的经验数据可以佐证形成中国信仰体系中尴尬的对峙:中共党员人数据最新统计是8000余万,但中国家庭教会信徒的总数据可靠估计也高达数千万。
4、结论
以“信仰”替代“宗教”无法安顿中国人的心灵秩序,相反会引发世俗理性对“上帝”的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在中西政治对抗的意义上被放大,从而走入“宗教政治化”的死结,其最极端的逻辑结果就是“信仰”以国家为载体发生战争,故中国的宗教指导思想与政策安排应适应全球化、人类和平以及中国大国崛起的需要而作出结构性调整。
四、中国宗教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及远期框架
经过上述讨论,笔者认为中国宗教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应该是在指导思想上改变贯穿古今的“理性宗教”的单纯经验性模式,采行以宗教自由为基础的宗教多元化立场,明确政教分离的政治选择。主要理由如下:(1)这是全球化开放时代的必然选择,任何开放的大国已经不可能完全维持“单一”宗教了;基于国际交往和人类和平,必须宽容“他者”,和谐共生;(2)宗教多元化的制度原则就是政教分离,其宪法含义是将“宗教自由”处理成消极自由的属性,作为社会自治事务来看待,使其作为社会生动活泼的和谐力量而发生作用。
关于具体的法治化建议,笔者认为“法律化”模式及其阶段性启蒙与审议作为推动宗教法治化的理性步骤,具有一定的法治乃至于民主效应,但也应正确认识其有限性。
作为宗教法治化的远期框架,以下层面值得认真思考:
(1)政治决断: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放弃“政治吸收宗教”式的公民宗教体系,采纳宗教自由基础上的宗教多元化立场,并作为社会自治事务对待,进入“社会建设”框架。
(2)宪法层面:通过修改宪法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确立宗教自由作为优先性原则。
(3)法律/法规层面:激活《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公民申请审查程序,通过法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规范化审查,确保下位法完整准确地体现中国宪法上的宗教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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