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地位的演变/莫纪宏(3)
总的来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肯定了执政党存在的“合宪性”,没有任何条文肯定执政党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或者是可以执政党的组织机构来代替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执政党的宪法地位表明执政党是主张“在宪法下执政”。
二
执政党在宪法文本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显著变化,出现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文本中。这两部宪法,一部是在“文革”动乱时期制定的,一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之前制定的。这两部宪法的指导思想都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因此,在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构、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方面,很明显地出现了“党政不分”的问题。
(一)1975年《宪法》文本关于执政党规定的特点
1975年《宪法》文本共有10处涉及到“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通过宪法序言对中国共产党历史地位和领导地位进行了确认和肯定,奠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这些规定包括:1975年《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第二自然段规定:20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第四自然段规定: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第六自然段规定: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上述各项规定,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做了一般意义上的肯定,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二类,规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存在着明显的“以党代政”的“党治”倾向。这些相应的宪法条文涉及到: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该条款确认了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第1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该条沿袭了革命战争年代就形成的“人民军队属于党”的理念。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该条规定明确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即执政党具有高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第1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上述条文明确了执政党享有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事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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