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朱景文(14)
在刑事和民事法律方面,中国已经分别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它们与相应的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虽然不如行政法那样表现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是也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特别是在刑事法律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就被认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典范,不仅规定了普遍义务原则、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等基本刑罚原则,规定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犯罪构成,也规定了法院的设立、组成、职权和奖惩等组织法内容,还规定了刑事责任追究的调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等程序性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和国内刑法学界近年来都有人提出“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或“整体刑法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22]所谓刑事一体化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刑事执行法、犯罪预防法和轻微处罚法。刑事法律体系是关涉预防犯罪、规制犯罪、追诉犯罪、执行刑罚的法律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统一整体。这种构想打破了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不仅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放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而且将目前属于行政法的禁毒法、监狱法、劳动教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经济法的反洗钱法,属于社会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包括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实际上,刑事法律一体化的思想打破了长期以来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以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的“纯科学主义”倾向,而转到以问题为中心,即如何预防犯罪、规制犯罪、追诉犯罪和改造犯罪的路子上。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实体法,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也不一定就意味着采取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分离的形式。马克思曾高度评价程序法对实体法的意义:“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23]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考虑,不仅在理论上更体现出体系性和协调性,在实践上,也可以避免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时间上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在内容上的不一致。
实际上,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同样可以适用于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民事程序法、民事执行法、民事证据法、民事仲裁法和民事调解法等在内,其好处同样在于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中心,统一协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揽子法律。当然民事法律有其特殊性,它不像刑事法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一对应关系,与民事程序法对应的不仅仅包括民商法,而且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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