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朱景文(16)
(一)国内法的国际化
国内法的国际化,有学者称之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globalized localism),[28]即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球流行。国内法的国际化往往与某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世界经济或政治中的主导地位相关。而就接受国而言,或者出于依附地位,或者出于文化影响,接受这些制度和规则。国内法的国际化,实际就是法律移植。
近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国内法的国际化曾经发生过多次:一次发生在私法领域,即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的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法典运动;另一次发生在公法领域,即二战以来在欧美兴起、扩展到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以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审查制度为标志的潮流。[29]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随着争夺市场和投资的国际竞争的加剧,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和苏联及东欧国家,出现了一股受新自由主义的支配、以市场导向、私有化和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为目的的法律改革潮流,这可看作国内法国际化的“第三波”。[30]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各个法律领域立法过程中广泛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31]中国借鉴外国法的形式包括三种:第一,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在涉外领域,如涉外经济、贸易、婚姻、继承、犯罪、诉讼等,参照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制定和修改中国相关领域的涉外立法。第二,随着改革的深入,在完全属于国内事务、没有涉外因素的领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如在宪法领域关于人权、法治、私有财产保护、社会保障的制度;刑法的两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一致原则,法人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对庭审方式的改革;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立法听证会制度;民商法中无过错责任、公司、证券、担保等制度;婚姻法中的离婚过错赔偿、探视权、有关家庭暴力的处理等等,都借鉴了国外有关立法。第三,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对中国立法也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二)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有学者称之为“地方化的全球主义”(localized globalism),[32]即国际条约、习惯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某一国际组织中,从而使该组织的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规则。比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目标不仅在于排除对外商的歧视措施,而且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构,如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政策、环境和劳工标准等。[33]对内国来说,加入某一国际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往往必须对自己国家或地区原有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以适应国际条约或习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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