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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朱景文(17)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即采纳和转化。采纳即国际条约在内国直接适用,如欧盟法对成员国来说就可以直接适用;转化即国际条约须转化为内国的国内法,如WTO的规则对于成员方来说需转化为成员方的法律,制定、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国内有关法律,以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很难说国际条约适用中国仅仅局限于其中的一种方式。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条约不仅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国,而且还有相对于国内法律的优先权。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8条、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72条也有类似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4]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自那时起,它便直接对中国的进出口合同产生效力,而中国并没有通过立法行为才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而是直接采纳。采取转化形式的公约有:中国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在审议的过程中,这都属于转化的形式。中国于1975年和1979年分别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履行公约,于1986年和199, 0<, /, SPAN>年分别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也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转化的结果。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使中国法律体系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而进行的大规模法律清理亦是典型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转化形式。
总之,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国内法受国际法影响、受其他国家及地区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一个客观事实。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可能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国际法、外国法,对中国法律制度来说既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从国际法、外国法处理相同问题的经验中吸取经验,加快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又会面临新的挑战,即使在别的国度运行再好的规则,由于条件不同,可能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具有开放性、能够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结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体系;而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也证明,只要面对中国的现实,应对挑战,我们离这个目标就一定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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