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朱景文(18)
六、当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原因:什么是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同法律部门的变化,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世界许多国家法律体系都发生了这些变化,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如“从身份到契约”、“科层制”、“福利国家”、“正当程序”、“去国家化”等。这些法律体系变化的特点是什么?是否能用这些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的法律变革?在什么程度上能,在什么程度上不能?如果不能,什么是中国的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不能从体系自身理解,法律体系自身固然有是否完备和协调的问题,但是为什么法律体系会向着这个方向而不是其他方向发展,从法律体系自身找不到答案。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善毕竟是第二位的,中国立法的实践表明,不能为体系而体系,它必须服从于中国社会本身的变化。[35]法律领域的这些变化不是在封闭的领域中进行,不是法学家在书斋中的创造,而是发生在改革开放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和全球化等一系列变革是出现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社会基础。
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上,中国法律变革明显受到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双重影响。中国的私法公法化的发生既有与西方国家相似的原因,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西方是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特别是在国家垄断的背景下发生的,原有私法高度发达、私权自治的原则具有普遍性,因此需要用国家干预改变市场造成的社会不公。而中国私法公法化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私法性质的规范刚刚产生,还很不发达,调整市场关系、商品关系还带有许多国家干预的色彩,私权主体平等的原则还经常受到挑战,所谓私法公法化只不过表明向市场化的过渡不彻底,还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公私不分;另一种情况是中国市场化的改革在一些领域确实出现了类似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出现的那种“市场失灵”,再加上腐败、寻租,“看不见的手”需要用“看得见的手”加以辅佐,需要通过国家干预加以纠正。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一方面建立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加强宏观调控。对这两种情况需要用不同的手段治理,对前者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国家减少行政干预;对后一种情况则需要通过国家干预,防治私权自治带来的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后果。这两种情况都是事实,否定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热衷于用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来解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变革、特别是民商法变革。其实这是不恰当的,与“从身份到契约”相适应的最多只是前一种情况。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不可能是18、19世纪西方法律制度的翻版。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立法所走过的道路相当于西方几百年的历程,我们不可能在西方的后面亦步亦趋。更何况中国1949年以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方向对民商法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国家的宏观调控更是“从身份到契约”根本不能概括的。中国民商法的改革今后仍然会在这两个维度上推进,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把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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