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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的法律性质/叶林(5)

3、发掘商业公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商业登记旨在揭示企业及其营业的真实状况,信息公告无疑是商业登记法的核心内容。在当今社会,随着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各国在坚持商业公告传统规则的同时,不断调整信息公开的手酸,甚至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我国商业登记法却正在朝向“重登记、轻公示”的方向发展,有些行政法规甚至废弃了信息公告的规则,这种状况引发了有关商业登记效力的重大争议。

严格地说,社会公众对于登记信息和事项的了解,主要是因为登记机关公示有关信息和事项所致,而不是基于申请人办理了商业登记的事实。否则,即使获准登记的事项,也未必为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所知,也应产生约束力。我国商业登记法不仅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规则,还应明确规定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的信息范围。在实践中,交易相对人通常只能查阅登记事项,却不能查阅与登记事项有关的辅助文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企业信息,甚至要疏通门路,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登记机关的职务特权,容易诱发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面对如此情况,我国应结合电子化社会的实际状况,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适度地调整现有的公开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登记法基于历史原因而采用了分别立法的模式,基于多种现实原因而强调商业登记法的公法属性,这种状况造成了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立法资源的浪费,不仅扭曲地反映商业登记法的法律属性,也无法满足商业实践的客观需求,我国未来商业登记法应当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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