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 ——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杨雄文(4)
经济激励论认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人们积极进行智力创造活动。激励机制的效用在于它能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在整体上给予创造人获益的基本保证,鼓励和促使更多的人投身于创造活动,国家可以借此抢占知识经济时代的制高点,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最终为本国乃至全人类增添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财富。[11]除提高人们的创造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之外,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还能够使创造成果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因为法律并没有直接给予知识产权人高额金钱回报,而仅给予其可能获得高额回报的专有权利,能否实现还得看市场对其知识产品的是否认可及认可程度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国际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只有极为微小的联系。”[12]以追逐利益为重心的功利主义或许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利益追逐者的有力工具。然而,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来讲,它以鼓励竞争、创造和发展为宗旨,经济理性是其首要的基础,效益是其最高价值追求。
(三)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对知识财产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美国经济学家登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13]“产权”概念的使用,说明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法现象。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通过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使用者权利等制度安排,形成了知识创造、知识公开与知识利用的有效机制。
在市场视野中,产权的归属和流转两种保护手段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法律规范选择,二者之间的区别在知识产权上表现在以下方面:(1)从功能上说,归属的私权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和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而流转的私权意在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2)从价值取向上说,流转以私人利益的实现为目标;而归属则以扶助流转为出发点和归属。(3)从权利的运行方式上看,归属的功能最终归于流转,特别是知识的信息属性决定了知识一经公开,便无所谓“知识垄断”,人人都得以占有。
“‘产权’较多地用于指称或指代某种具体的财产权利,而且,这种指称或指代常常被用于交易实践,以及对于交易实践的理论和分析。”[14]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是以市场为本位的私法,只有侧重于商业运营的价值层面,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利益之柴薪”的作用。 (四)利益平衡
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应维护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一价值理念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离不开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等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联。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质上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这些制度和市场的紧密关系就在于,利益平衡效果是在市场中见分晓的。只有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平衡得以维持,才会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保持高效率,各种知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家竞争力也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对知识产权市场本位的认可和重视,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应得到保护,它是知识产权人展开市场行为的基础;其二,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维护市场秩序;其三,法律与政策中,知识的价值实现必须借助于市场的理念。惟有这些关涉市场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才可最终达到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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