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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 ——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杨雄文(7)

由此,本文认为各国立法者并非仅围绕着保护创造者的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目标来规制知识产权,而应是三元目标,即保护创造者的私权、促进知识传播和促进知识产品的利用。尽管因地、因时而有程度上的差异,但关于促进知识产品的利用始终是知识产权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

无论从传统还是现实制度上看,现代意义的市场理念在中国社会都缺乏坚实的根基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英国学者怀特海对科学的影响所作的分类,[23]可以认为,当今社会科学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的运用”和“知识的专业化”这两个方面。知识产权立法应大力推动智力成果的利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市场本位体现为,根据知识产品的特性,依据市场的规律,确定交易的规则,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流转和应用。完善和落实市场本位的理念,将是中国知识产权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四、市场本位的意义:知识产权法性质与定位的重塑

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的直观表现是促进知识产品创造、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和知识产品利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对于知识产权市场本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理性的反思,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抛弃鼓励创造的目的,也不意味着我们要刻意迎合发达国家的需求,而是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应具有市场本位的品格。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以掌握了话语权的发达国家意志为主而制定的知识产权规则必定会加速财产的单向流动,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仅仅持一种谨慎或者警惕的态度并不足够。“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24]对此,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既要加快自身的经济和法治建设,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创新模式变革,充分运用TRIPs等各协议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权利,为实现实质平等和真正的自由而努力。

我国目前技术知识产权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缺乏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进行资本化运作的意识,没有意识到将技术产权作为一种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利润的无形资产进行培育和资本化运营的重要性。(2)专利技术产业化环境差、水平低。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4)重评奖轻专利,缺少以市场为导向、追求市场价值的科技人员。(4)企业专利工作落后,研发投入强度低。[25]欲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强化知识产权的市场本位是最为重要的理念转变。以知识、技术来配置其它生产要素的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关注技术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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