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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上)/刘剑文(10)

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财税法的制度结构,都可以发现其中所隐含的分配正义观,这种分配正义往往更突出地体现为一种实质上的正义。从我国收入分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维护这种正义的最低限度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恰恰需要通过这些制度结构发挥作用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在平衡地区间财力方面,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从推进实质公平方面看,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收费改革。




注释:
[1]参见胡联合、胡鞍钢:《贫富差距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的?》,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2]参见李昌麒、范水兰:《正确处理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十大关系》,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3]参见[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4]参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9页。
[5]参见[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第三卷)》,李雄飞译,余叔通校,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74页。
[6]参见[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2页。
[7]参见[法]巴札尔、安凡丹、罗德里格:《圣西门学说释义》,王永江、黄鸿森、李昭时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页。
[8]参见[法]《傅立叶选集(第二卷)》,赵俊欣、吴模信、徐知勉、汪文漪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4页。
[9]参见[法]《欧文选集(第二卷)》,柯象峰、何光来、秦果显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32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1][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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