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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上)/刘剑文(6)

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它不隶属于任何现有的部门法,而是一个采用独特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财税法学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范畴和分析工具,独立的学科体系已经形成并且正趋于完善。正是在学科发展的基础上,财税法摆脱了“征税之法”的传统观念,形成了诸多的新思维、新理念和新方法。

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财税法是一个“顶天立地”的法律子系统。可以说,既是治国安邦的“为官之道”也是保护人民的“为民之法”。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应学会更好地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依照法律掌控好政府的“钱袋子”。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在公民财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平衡与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财税法,正在日渐面临进一步的变革。传统的观念认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表现为一种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而税法也就成为一种“侵权法”,成为政府合法地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依据。这种对税法的定位会影响到整个财税法的属性,并极易引发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对抗。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理解财税法,逐步消除其对抗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突破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观念,关注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强调财产关系的纵向保护,进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的财产法体系。其实,财税法中的许多理念和制度均体现出财产法的特征。例如,税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从消极的角度保护纳税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尽管它确认了政府的课税权,但同时要求政府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并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纳税人抵制非法课税的权利,税法虽然不能从积极的角度增加纳税人的财产,却能实现对纳税人财产的消极保护。同样的道理,财政支出法作为一种财产法,为公有财产的处分提供一般的规则,而财政管理法即是政府财产法。[20]拓展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引发了财税法在基本理念方面的创新。现代财税法秉持“利益协调”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政权、纳税人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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