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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上)/刘剑文(8)

财税法具有促进分配正义的价值,这是运用价值分析法对财税法进行探索而得出的结论。财税法与分配正义在价值上关联性说明二者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和制度上相互契合。这决定了财税法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发挥作用的必然性。

(二)财税法的功能属性

财税法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与其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实,从某种意义说,财税法的功能属性也是财税法价值的一个方面。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来看,分配正义体现了社会公众对财税法的认同和期望,而从“内在客观功用价值”来说,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并给予法治化的保障则构成财税法的功能属性。从工具性价值的角度来看,财税法具有的强大的筹集财政资金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的分配性价值在财税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23]可见,财税法的分配正义价值是财税法分配功能的延伸。换言之,财税法的分配功能构成其对分配正义价值的功能限定。

在现代社会,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24]因此,财税法的功能与财政税收的职能紧密相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由于市场本身的固有缺陷,分配正义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完整地表达出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的机制。表现在分配方面,当出现分配程序不公正、分配结果不合理的时候,市场内部缺乏相应的纠正机制,分配也就可能越偏离正义的要求。因此,必须有一种非市场的机制通过与市场机制形成对冲,来引导其回归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表现为政府财税手段的运用。

由于政府本身也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取得收入,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现财政权力的滥用,因此这种财税手段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本身也是参与分配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的过程,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来制定。这也是财政法定原则和财政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够保障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各方主体获得其应得的份额,从而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财政法应当从服务于财政的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为对财政权力的授予、规范和监督功能。[25]

因此,财税法的功能属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税法具有收入分配的功能,即通过财税的手段介入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其次,财税法具有保障分配秩序的功能,即通过财政法定的形式来确保国民收入分配程序的公正性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财税法的内核是财政与税收的经济机制,因而具有财富分配的功能;财税法同时具有法律的外在形式,因而具有保障分配秩序的功能。财税法所具有的这两大功能决定了其在收入分配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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