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上)/刘剑文(9)
(三)财税法的制度结构
财税法的上述价值追求与功能属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其制度结构决定的。财税法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同的一般性结构,更具备独有的特殊性结构。对财税法制度结构的拆解和分析,有助于认识财税法与收入分配之间的联系。从一般性结构来看,财税法通过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各类主体进行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来达到调整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秩序的目的。在国家的层面包括对财税权进行横向和纵向的配置、对各级政府事权(即职能或义务)进行划分、对违反财政法的责任追究;在纳税人的层面包括对纳税人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对纳税义务的设定以及对违反税法的责任追究。财税法也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结构特征。在这一制度结构之下,分配正义的理念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在税法领域,可以认为公平正义至少包括四方面价值:“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26]。分税公平和定税公平可以被视为对公平正义的实体性推进,征税公平和用税公平则可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程序性保障,但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差异为何,均体现了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
从特殊性结构来看,在税法领域中主要体现为课税要素的设定,例如,纳税主体的选择、征税范围的划定、税目税率的设置等。在财政法领域主要体现为财政权的授予、财政行为的规范以及财政法律责任的追究。财税法通过这些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组合成的特定制度结构来发挥其保障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功能。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与这些要素及其结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直接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看,财税法还具有一种体系结构。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包括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统一整体。各部分制度都对收入分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财政基本法主要规定财政与财政法的基本含义、基本原则,财政立法体制和基本制度,财政法律责任基本制度等。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制度。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公债法、费用征收法、彩票法和资产收益法等。财政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库管理法、财政许可法和会计法。财政监督法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这些结构齐备、层次清晰、相互配合、构成逻辑联系的财税法律体系。可以说,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既是财税法制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也是发挥财税法分配与保障机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正义价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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