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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高圣平(11)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虽然回避了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但依《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街接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规定的,依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准此,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应适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5]参见房绍冲:《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李显冬:《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6]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陈志文:《关于到期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讨论》,《中外房地产导刊》2002年第24期。
[7]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8页。
[8]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
[9]同前注[6],陈志文文。
[10]参见国颂:《浅析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的处理》,《企业导报》2009年第4期。
[11]同前注[5],李显冬文;陈跃东:《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物的处理问题》,《中国房地产》1997年第3期;张俊文:《论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回收制度》,《北京房地产》1995年第1期。
[12]同前注[6],王利明书,第169页。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14]该规定参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同上注,第276页。
[15]参见《物权法》第150条。注销登记亦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之一,限于篇幅,本文以下时此不作讨论。
[16]应当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在现行法上足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来规定的。在我国现有房地分别管理的体制下,《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调整土地权利上的分工应是:前者调整土地一级市场,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人(国家、集体)和使用人之间的设立、消灭等;后者调整土地二级市场,即已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自属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由《土地管理法》调整,《土地管理法(修仃案送审稿)》也对其作了相应规定。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范围的区分,参见高圣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规则》,《中国土地》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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