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王康(10)
五、基因权的法价值:规范意欲何为?
(一)人性尊严之表彰
表彰人性尊严是基因权的根本法律价值。
也许出乎读者意料之外,颜厥安教授虽然提出了基因权的概念,但是他并不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上述意义上的基因权,每个人只拥有基因资讯权,而并不拥有对产生自他之生殖细胞的生命潜能控制权。这些可能发育成长出来“潜在人格(potential person)”应该被赋予生命最佳可能状态权(right to best possibleconditions of life),这种权利超越、对抗了生命潜能控制权。[1]38这种思考表明了基因权的根本价值目标:维护人性尊严!
人性尊严是定义人之为人的“元规则”。康德把人性尊严看做最高价值,“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4]52在黑格尔看来,“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即作为抽象出来的“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同时,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33]46这些都是对人性尊严价值的经典描述。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尊严,是经由德国学说的介绍而被引入汉语法学的。[35]《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了“人性尊严不可侵犯”,这是整体法秩序中根本的规范,被描述为“最高法价值”或“最上之宪法原则”,然而它的内涵却相当地空泛而不明确。从正面积极地为人性尊严所下的定义大都相当抽象,如“之所以形成人格者”、“人的固有价值、独立性、本性、本质”、“在特殊且本质的意义之下形成个人者”、“人的人格之核心”等。Dürig较为详密地指出了人性尊严的存立基础,即:“人之所以为人乃基于其心智,这种心智使其能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质脱离,并基于自己的决定去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形成自我。”Hofmann在1993年的一次演讲中认为,人性尊严的内涵在于“共同体成员相互间承认、尊重对方自我决定的权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反面定义的方式,透过判决形成了所谓的“客体公式”,即:当个人被纯粹当作国家行为的客体时,就与人性尊严相违背。其实在德国,即使没有基本法的规定,依照普遍的国民确信,人性尊严也同样应被保护。因而论者认为,人性尊严的内涵凝聚为自我决定的保护,可对抗对人格形成的外来干预与侵犯。[2]68-77在基因权法律规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只能以人性尊严之维护作为最高主旨,来应对基因科技引发的问题。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