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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王康(13)
人格可以分为作为人性尊严的人格和作为交易符号的人格,而后者充分体现了人格利用的自主化。[6]367“自己决定自己的事,自己对决定了的事负责,他人无须置喙……”这一直是自主权的基本理念。立足于现代社会自主决定的多样性,特别是对私法上各种各样的强行法性质的构成予以放宽要求的倾向,“作为公序相对化原则的自主权”被提出了。“保护的公序”正越来越明显地被自主权予以相对化,但从社会伦理出发的“政治的公序”应予坚守。[40]在这里,基因公开权正是作为交易符号的人格在“保护的公序”中的作为财产的利用。当然,这一人格利用同样是一个混合性的问题,既涉及到经济性利益,又涉及到尊严性利益。[6]368在特定基因的采集、研究与商业利用上,基因权主体能够基于自主权决定其基因人格利益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并有权获得惠益分享。各国在这方面大都制定了相应伦理守则或法律规范(如1974年成立的美国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之人类保护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发表的报告,提出尊重人格(respect for person)、行善(beneficence)、正义(justice)三个原则。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Belmont report:Ethic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research.Available at http://ohsr.od.nih.gov/guide-lines/belmont.html.)作为“政治的公序”,以确保人格利益之维护。
(三)技术理性之历练
历练技术理性(technical rationality)是基因权的重要法律价值。
所谓技术理性,即理性的技术规则,其基本逻辑在于可预测、可控制性以及有效率。[41]49 Max Weber把理性区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法兰克福学派的Herbert Marcuse以Weber的工具理性为依据确立了技术理性的概念,认为其突出特点是强调技术效率和工具意义而忽略价值和目的。在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一度出现技术理性的癫狂,认为人类已经掌握了生命的密码,基因可以解释一切的时代到来了,甚至断言基因就是我们的命运![42]此种观念被称为基因本质主义(genetic essentialism)[43]41-66或基因化约主义(genetic reductionism),[44]57-93在后基因组时代(post-genomic era)已经不占上风。但是,技术理性依然张狂着,要将人类推进一个充满无尽风险的“美丽新世界”,在这个新世界里,人可能已经或正在悄悄异化为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正如马尔库塞指出的:“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筹划好了的和正在筹划着的统治。”哈贝马斯更是将技术意识形态的观念发展到了极致。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9页及前后。)的奴隶。当基因科技在推进人类的福利事业的时候,它又可能在破坏着这样的事业。我们不要忘记了亚里士多德的睿智名言:“善显然有双重含义,其一是事物自身就是善,其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善的手段而是善。”[45]8“善”即是因应基因技术理性的一个基本的伦理和法律评价标准。当克隆人、人兽混合胚胎、基因武器等纷纷登场的时候,我们不能说这样的技术理性就是善的;当基因海盗、基因歧视、基因隐私侵权等在社会上堂而皇之的时候,我们不能说这样的价值理性就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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