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王康(3)
那么,基因人格利益如何进入私法的视野,并进而生成一种在现有私法规范中不曾存在的权利概念——基因权?或如台湾学者所问,“将人类基因或基因信息视为财产法益,承认其具有财产价值而给予保护,其可能引起之法律释义学与法政策上的效应如何?将基因或基因信息视为人格法益的延伸,并给予相对化的人格自主保护,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权利保护?”[7]从法解释学上看,这是一个法发现的过程。“人们终究不可能在范围上通过划界将所有人性中值得保护的表现和存在的方面无一遗漏地包括进来。”[8]174所以,漏洞将是法律或法典的内在的永恒属性。不过,私法具有内在的可理解性。根据理解行为及其被理解的事物的统一性,私法是一个解释的对象,与此同时本身又是一种解释,既是理解的客体,又是理解的模式。[9]14-15在私法规范的内在秩序中,对新的法益的发现过程即体现了私法自我理解的构建性特征。可以说,私法对某一法益的发现过程,首先是对事物本质——特定利益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发现,其次是对规范价值——特定利益的可保护性的法律发现。考夫曼认为,在这种“意义关系的同一性”中,“当为”与“存在”——即法理念、法规范与生活事实能够彼此相对应。[10]103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的结合或者对应,就是规范意义的建构,就是法的生命的现实化。基于事物本质,从生活事实到人格利益的肯认,从人格利益到规范意义的建构,成为基因权概念生成的解释学脉络。
但是,这种理解似乎属于“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不过,“此种法的续造虽然在‘法律之外’(超越法律的规整),但仍在‘法秩序之内’(其仍须坚守有整体法秩序及其根本的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11]287基因权法律概念的生成,正是一个从法到法律的游走过程。刘士国教授认为,从来就不存在无法根据的利益。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有规则,存在于社会中,而法律是将法成文化。“我们必须承认有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法,法的解释就是发现这种规范的工作。”[12]在法源论上,“如同将空中的水蒸气凝结成水滴一样,水滴构成雨的渊源只是第二阶段的事物,蒸汽如同社会生活为被凝练成法律的规则一样是真正的第一渊源。真正的法源是社会生活,法律不是根本的法源而是形式的法源。……一切权利无不生成于社会生活中。”[13]在此,我们不需要理性的推演,而仅仅做出前已述及的事实的描述,就会发现:基因权早就存在于生活事实之中,法律只是妥当性地在规范意义上给它一个恰当的名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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