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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
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何俊萍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体例架构 权利平等 救济保护 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大陆法系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并在逻辑结构上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主体为本位,突出“人”的地位和尊严,将关于人和家庭的法律置于财产法之前。现代大陆法系的亲属法法律渊源多元化,传统的以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模式已经淡出历史舞台,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范畴的力度增加。亲属法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确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实现; 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承认家务劳动,保护配偶经济弱势方的利益; 适用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夫妻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适度地介入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实现。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亲属编在法国民法典三编制和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200 多年来在体例结构及具体制度上均有重大的发展变化。对大陆法系亲属法的地位、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比较研究,对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确定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其体系架构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由于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曾长期将婚姻家庭法作为与民法并行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已经为学术界和立法部门所认同。江平教授在《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一文中指出:“传统世界大陆法系民法典均包含亲属编,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中包含两大类物质生活: 一类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物质需求的经济关系,一类是人类为了使自身能得到种的延续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这两类均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1]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注:巫昌祯教授带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团队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以及不同学者团队出版的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草案都将婚姻法作为独立篇章,但对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体系架构甚至内容又有不同的安排和表述。(注:参见有关民法典草案的 3 个版本: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年;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 徐国栋: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1 期。)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如何确定亲属法的地位,如何彰显亲属法的身份法特点,不至被淹没在商品经济的财产法规则中,保留其温情脉脉的人文主义色彩是婚姻法学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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