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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10)
各国立法一方面尊重夫妻对财产权利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另一方面提供约定选择的模式,规定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地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让夫妻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模式下选择。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引导性和预期性,目的是明确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夫妻经济弱势方的地位,适应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日趋复杂的家庭财产关系。
( 四) 亲子关系的特点及其变革
在亲子关系方面,各国摒弃了传统的维护父母权力而加强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1、普遍适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关于亲权的行使、转移、撤销等规定,立法都体现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尤其在亲权的行使中,各国立法侧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审视亲权的行使。法国规定,父母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行使亲权。有要求子女尊重的权利。德国将“父母照顾”分为“人的照顾”和“物的照顾”,在这两类照顾中都充分体现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求父母必须以自己的责任并彼此一致地为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父母照顾。在对子女的人身照顾中,如果出现子女肉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佳利益受到危害时,家庭法院必须将子女从父母那里隔离开来,以避免父母对子女人格的伤害。法官在处理父母照顾权、交往权以及看护等事务时,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各种可能性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作出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裁判。并规定父母应当允许子女安排与其年龄相适应地自己生活的自由,并且尽量考虑子女在重要事务中做出的意见( 德法典 1626 - 1698条) 。葡萄牙要求父母必须为了子女利益而关注子女的安全和健康,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安排子女的教育并管理子女的财产( 葡法典第 1878 条) 。(注:参见唐晓晴等译《葡萄牙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8 月版。以下文中简称“葡法典”。)
2、保障子女财产权益。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父母在行使亲权时不得侵犯子女的个人财产,并且要尽相当之注意以使财产增值获益。德国法就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规定有权进行财产照顾的人违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或其与财产照顾相结合的义务,就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受到了危害; 家庭法院必须采取避开危险的必要措施,避免对该财产的损害( 德法典第 1666 条) 。立法要求对父母行使与子女财产相关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以防出现财产减损的结果。在子女成年时,法律要求父母将该财产交还给子女。因此,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方面,更多地是强调父母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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