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11)
3、父母滥用亲权导致亲权丧失后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人格尊严、人身权益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父母子女身份权的形成虽然是建立在父母子女的血缘联系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当这一身份关系的存续有害于未成年的子女之时,立法规定结束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亲权丧失的有: 法国、日本、意大利和瑞士。法国规定,父母对子女人身实施犯罪受到刑事判决的,其亲权将被全部取消; 父母因虐待子女或因经常酗酒、使用毒品、行为明显不轨或者有犯罪行为,或者因对子女不加照管或引导,明显危害到子女的安全、健康与道德品行时,可在没有任何刑事判决的情况下,被完全取消亲权( 法法典第 378 - 379条) 。日本规定,父或母滥用亲权或有显著劣迹时,家庭法院因子女的亲属或检察官的请求,可宣告其丧失亲权( 日法典第 834 - 835 条) 。(注:参见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2 月版。以下文中简称“日法典”。)意大利规定,在父母一方违背或者忽略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或者由于滥用亲权而给子女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告父亲或母亲丧失亲权( 意法典 330 条) 。瑞士规定,父母不认真关心子女或严重不履行对子女应尽义务的,监护官厅可以剥夺父母的亲权( 瑞法典第 311 条) 。
( 五) 离婚制度的特点及其变革
大陆法系的离婚程序主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或许可离婚。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要求必须通过法院的裁判或同意才能离婚。但是,瑞士允许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有关的事项达成合意,其合意的生效必须经法官批准,法国的离婚协议也必须通过法院的认可。葡萄牙和日本则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德国采取的是婚姻破裂原则,法国、瑞士、葡萄牙和日本等采取的是婚姻破裂原则加过错原则。[9]对于协议离婚,法国、葡萄牙等没有规定理由,只要当事人是双方自愿的,在符合一定情形下,就可以离婚。
1、实行离婚自由,特定情况下限制离婚。在离婚条件和程序充分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大陆法系的亲属法也对离婚自由设立了限制条件。即使双方感情破裂,为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判决不准离婚。德国规定,在需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或因非正常情况而显失公平的离婚申请,法官可判决不准离婚( 德法典第1568 条) 。法国规定,如法官认为离婚协议对子女的利益或者对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时,可拒绝认可该离婚协议并且不宣判离婚( 法法典第 238 条) 。葡萄牙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必须就向需要扶养之一方提供扶养、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及家庭居所之归属等事宜达成协议,如果法官发现协议不足以保障夫妻一方或子女之利益时,可驳回离婚之请求( 葡法典第 1775 条、1778 条) 。因此,立法一方面允许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要求保障配偶及子女的利益,限制不利于配偶和子女利益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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