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13)
( 六) 司法积极介入防治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司法积极介入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共识。欧盟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国会大会在 2000 年第 1450 号建议,2002 年第 5号建议和 2006 年第 1512 号决议等文件中呼吁欧洲各国积极行动起来,[10]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惩治家庭暴力和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例如,芬兰于 1998年颁布了《家庭暴力禁令法》,德国、冰岛、马其顿、塞尔维亚、挪威、意大利等国,在其刑法或家庭法中增加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 1 编“人与家庭”中专章规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令”,保护家庭成员及同居者的人身权益,免受家庭暴力的侵犯。如果在配偶或同居者中发生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人身侵害,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伤害的,或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的,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违法者停止家暴损害行为,安排受害者离开造成其损害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可责令违法者不得靠近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地方,如工作场所、其亲朋住所以及子女的学校等地方。需要时,法官还可以安排当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家庭协调中心等团体介入为家暴受害人解决经济困难。如果出现保护令执行难的情况,法官负责发布命令,采取包括警方和医护机构等更合适的方式执行( 意法典第 342 条) 。这些条款,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切实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宏观定位
在大陆法系亲属立法不断发展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利益平衡、注重救济和保护措施的立法理念。在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例架构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法的重要性,考虑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属性和地位,以权利主体为本位,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新发展,彰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点,将人法置于财产法之前,以人法、亲属法( 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侵权行为法为序。
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自然属性,亲情伦理关系,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家庭法必须厘清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婚姻家庭法中包含着上述各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行为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物权法颁布以来,物权法的规定与婚姻法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有冲突,在严格实行物权登记有效的制度下,在强调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理念下,如何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婚后财产共有权就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并在审判实践中引起困惑。(注:如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是否予以支持,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中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应当严格遵守物权法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也人有认为,应当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认定房屋买卖无效; 还有认为应当首先保护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以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为宗旨,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原则。)[1]笔者认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属性应当在民法典的体例架构和具体规定中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要以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立法宗旨。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体系中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别法,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涉的物权、债权、侵权行为均应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与民法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法,而不是民法其他部门法的一般规定。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