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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8)
4、保护非婚同居者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多数国家主动规范和调整未婚同居现象,尊重与保护同居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法国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调整非婚同居伴侣关系,非婚同居伴侣依据此伴侣法,可签订非婚同居契约。德国《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了同性恋可以通过登记结为生活伴侣,具有与婚姻类似的法律地位,伴侣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其他国家对未婚同居者虽未法律明确保护,但在司法上认可未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保障同居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同居中的弱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在非婚同居期间对同居生活付出较大的劳务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享有经济补偿权。第二,保护同居者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合法子女,父母与子女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 夫妻人身关系的特点及其变革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主要包括: 夫妻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互相帮助义务、夫妻就业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立法保障夫妻双方人格平等和家庭利益,在夫妻人格平等和家庭共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体现以下特点:
1、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夫妻人格独立。一些国家在法典中对男女平等明确予以规定。如葡萄牙和意大利规定了丈夫和妻子相互取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德国在姓名权方面,夫妻可以确定共同的家族姓氏,也可各自使用自己在结婚时所用的姓氏( 德法典第 1355 条) 。夫妻平等地享有双方的婚姻居所权、家庭事务处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就业权等。德、葡、瑞等国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以保障夫妻的生存、就业权利的实现。
2、规定夫妻权利义务,平衡夫妻利益。各国法典中对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互相帮助义务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夫妻身份方面的利益。德国、瑞士和葡萄牙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选择职业时,必须考虑家庭生活和另一方的利益,对之做必要的照顾。这是对婚姻中个人就业自由的一个限制性条款。亲属法在关注家庭成员个体发展的同时,还应关注家庭作为整体的发展,注重平衡家庭的整体利益和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
3、承认家务劳动,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权益。各国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家务劳动的承认等方面。如德国规定,家务料理被委托给一方的,该方因为不可能有职业收入,故其家务料理本身将被视为扶养家庭的“劳动”,并视为尽到了扶养家庭的义务( 德法典第 1360 条) 。瑞士规定,料理家务、照顾子女或协助对方从事职业或行业的夫妻一方,享有定期从对方获得合理数额的由其自由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于扶养家庭的贡献、或者对另一方事业或职业的贡献大于他应该做出的贡献或大于另一方扶养家庭的贡献的一方以及对于另一方的事业进行帮助的一方,均可要求对方支付自己合理补偿( 瑞法典第 16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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