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夏吟兰(9)
( 三)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其变革
各国立法都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大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体现了尊重夫妻对其财产制的意愿。无约定时,才按照夫妻法定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成为法定财产制的主流。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和意大利等国都将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作为法定财产制。包括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所得参与制,延期共同制等。[8]这些复合形态的制度之间有些微的差别,但均兼采分别制和共同制的长处,突破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局限,离婚时采用共同制的原则,平均分割夫妻婚后一方或双方增值的财产。以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作为法定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特点,以保护夫妻经济地位弱势的一方,保护从事家务劳动而无职业收入的配偶一方的利益。
2、以封闭式的约定财产制引导与规范夫妻的财产约定行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采用封闭式的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度中以契约的方式进行选择,而不得任意约定。如德国、瑞士、意大利和葡萄牙。各国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规则上有所区别。
德国规定,夫妻可以在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之间进行选择( 德法典第 1408 条、1414 条) 。对于约定的财产共同制,按照管理权主体划分为由一方管理的共同制和由双方共同管理的共同制( 德法典第 1422 条、第 1450 条) 。法国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提供了三种选择模式: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指夫妻通过约定对法定共同制的某些规定作出变更,而对于未经夫妻约定变更的其他事项,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约定的净益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婚后各自保留其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并在财产制结束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分享另一方财产中经确认属于婚后取得之净财产价值的一半( 法法典第 1497 - 1581 条) 。瑞士规定,夫妻可以约定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对共同财产制规定“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 在“限定共同制”中又规定了“所得共同制”和“其他共同制”( 瑞法典第 181 -182 条、第 222 -223 条、第 223 -224 条) 。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多样,使得夫妻在财产所有和管理方面,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意大利规定,夫妻不仅可以约定财产共同所有或分别所有,还可以约定设立家庭财产基金。家庭财产基金是指为了家庭的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或第三人都可以以公证的方式或遗嘱的方式将特定的财产、不动产、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或证券设立为家庭财产基金。除非另有约定,家庭财产基金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 意法典第 167 -17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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