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上)/许德风(6)
2.自动中止的放弃
自动中止的放弃(stay waiver)指债务人与担保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放弃其主张自动中止的权利,以便让担保权人尽早实现其担保权。目前的学说与判例通常认为债务人无权放弃主张自动中止的权利,因为自动中止制度除了保护债务人外,也包含债权人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功能。[33]当然,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美国也有些法院认为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谋求额外的破产融资,出借人可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债务人放弃自动中止,并要求法院确认该放弃协议的效力。在获法院肯定后,中止放弃协议便可生效。另外,在可以事先确定担保物变现不涉及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情况下,亦可考虑赋予此类协议以执行力。[34]
(二)德国破产程序中担保物变现的暂时中止
如前所述,与美国法有差异的是,德国法受体系及既存路径的影响,对破产中担保物变现中止的规则按不动产和动产作出了区分的规定。
1.破产程序开始前不动产担保物的变现的暂时中止
德国法上不动产的变现由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古老”规则——“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以下简称ZVG[35])调整,因此,不动产担保物权在破产开始程序中的实现规则并未被安排在破产法下。根据ZVG第30d条第4款,如果临时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并能够证明暂时中止强制执行对于防止债务人财产恶化是必要的,法院就应同意暂时中止抵押物变现,该终止可持续到破产开始之日。[36]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有关抵押物对于破产企业清算或重整的选择(该选择由债权人在第一次破产债权人大会上作出)有重要影响,就可以满足这里的必要性要求。[37]实务中破产管理人被建议在接受任命时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暂时中止的请求,以避免被诉履行职责不当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38]从破产实务来看,在破产开始前,绝大多数不动产抵押物都会被暂时中止强制执行。[39]
2.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动产担保物的变现的暂时中止
根据德国破产法第89条第1款,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债权人便不得再对破产财产或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该条规定并不能约束抵押权人,因为结合第38条的规定,第89条第1款中所指的“债权人”并不包括别除权人。当然,破产管理人对于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权并非完全地束手无策,如果抵押物的变现干扰了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5a条、ZVG第30d条第1-2款和第153b条主张对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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