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上)/许德风(7)
(1)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
在德国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处置的最终决定,通常在第一次破产债权人大会召开日(Berichtstermin)作出。在此以前,原则上应为破产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留出所有的可能性。因此,根据ZVG第30d条第1款第1句第1项,作为职业规范的一项基本要求,原则上只要第一次破产债权人大会尚未召开,破产管理人便应提出暂时中止的申请,限制抵押权人的变现权,以便为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保留充分的选择余地(若企业的土地、厂房、仓库等重要不动产被变现,重整将可能无法进行)。[40]
(2)第一次破产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后
在第一次破产债权人大会召开后,中止不动产担保物变现的依据主要有三项。第一,根据ZVG第30d条第1款第1句第2项,如果破产债权人大会作出了维持企业经营的决定,并且对于公司的继续经营或将公司部分或整体出售的准备等活动而言,有关的抵押物为不可或缺时,抵押权人的变现权即应受到暂时中止的限制。必须承认,在继续经营和清算之间进行选择,是一项艰难的任务。作为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只有当企业的市场价值大于所需要的资金投入时,设立企业才有意义。类似地,企业是否应当继续经营,取决于继续经营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清算变现的价值。考虑到实践中大多数破产管理人由律师担任,他们并不具有充分的金融、财务与管理知识,考虑到债权人通常有较大的动力使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因此法律并没有要求破产管理人负担通过评估作出此项决定的义务,而是规定由债权人大会来完成。破产管理人只负有向债权人大会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分析导致企业陷入危机的可能原因等义务。[41]根据德国《破产法》第76条第2款,破产债权人大会决议的通过,须投赞成票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占参加投票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担保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不享有债权(如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其享有投票权的债权额按其所持的担保权的数额计。实务上,担保物权人对债权人大会的决议通常享有决定性的影响。原因一是担保权通常占债务人债权总额的多数比例[42];原因二是鉴于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受偿比例通常都低于10%,很多债权人没有足够动力参加破产债权人大会。
第二,根据ZVG第30d条第1款第1句第3项,如果抵押物对于执行破产计划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即可提出暂时中止抵押物变现的要求。总体而言,在按该项规定暂时中止抵押物变现时,申请人所受到的来自担保物权人的阻力要比按前述该条第1款第1句第2项小。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破产计划的通过并不完全由破产债权人决定,实践中,法院享有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请求强行通过破产计划的权力;另一方面,担保物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受到破产法第57条第2句[43]的限制,因此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计划的影响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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