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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佟刚(5)


【作者简介】
佟刚,单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注释】
[1]《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1999)16号
[2]银复【1997】48号。
[3]第33、34条。
[4]仅在有限的涉外保证中承认了独立保证。
[5]褚红军著《保证保险合同三议》,载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6]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页。
[7]贾林清著《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之我见》,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8]曾小华著《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证还是保险》,载于中国法院网。
[9]宋晓明等编:《金融担保案例判决书精选》,法律出版社,p421
[10]戈宇著《担保业务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11]《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2]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3]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页。
[14]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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