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北京、浙江4个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王礼仁(13)
[12]郭丽恒 李明舜《对婚姻家庭中人身关系规定的几点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之一,中华女性网,http://www.china-woman.com/rp/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73641
[13]解释只规定了“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性质诉讼,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民事诉讼,当然不在“告知……”之列。这就有一个巨大空间可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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