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制订一部调控司法程序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诉讼法》/江苏袁为国律师事务所(5)
②具体程序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依法指令被告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具体程序行为;
③具体程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以上是对司法诉讼轮廓的一些构想和建议,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在内容上尚需进一步地斟酌完善,大体内容与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基本类同。
后 记:这篇文章本人写成于2002年,至今已经10年时间了。时至今日,制订这部法律的必要性有增无减。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同志就此专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制订《司法诉讼法》的立法建议案,受到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现再次发布此文,既作为一个法律人士的呼吁,也恭请社会各界人士赐教。谢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作者单位:江苏袁为国律师事务所 袁为国律师
地 址:江苏建湖县东方御花园 邮编: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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