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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欧锦雄(11)
总之,对于本案分析结论,在刑法基本立场相同的情况下,不会因使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其实,富商哥哥让弟弟坐飞机失事案应属于因刑法规定与“情理”冲突而产生的疑难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要进行出罪处理,那么对犯罪构成要素进行实质的解释(即有利于被告人的缩小解释)就变得不可避免,社会相当性理论实际上是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中进行实质解释,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如何把据实质解释的限度将是刑法学研究的难点。
四、结论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论以哪一种理论体系分析,某一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成立的罪名应该是相同的。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无期待可能性”的出罪要素,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在出罪上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出罪,它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入罪非常严格,在出罪上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它将犯罪豁免作为另一独立范畴来理解,从而形成犯罪构成和犯罪豁免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大定罪过程,它体现了严格的法治精神。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比,在解决具体复杂疑难案件上其体系并无优势。既然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在处理疑难案件并无优势,其自身也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面代之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笔者认为,坚持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框架,并对其进行适度改造,这才是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理性方向。
对于前文所述的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主要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而不应把心思放在更换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上,否则,就可能误入理论研究的歧途。

注释:
作者简介:欧锦雄,男,1964年10月出生,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广西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页,第296-350页
○2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36页
○3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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