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欧锦雄(12)
○4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在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作的学术报告,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zjxblawyer.com/tdview.asp?id=661&bcg_id=104, 2010年2月25日登陆
○5参见欧锦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展望》《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2009年第三卷,第75-76页。
○6参见欧锦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展望》《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2009年第三卷,第79-80页。
○7参见:王全宝:《中国刑法学“被变性”引争议》《东方早报》2009年6月4日第A19版,中国。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6/04/content_135515.htm.该段话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博士的语录。
○8参见王全宝:《中国刑法学“被变性””引争议》《东方早报》2009年6月4日第A19版,中国。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6/04/content_135515.htm.该段话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语录。
○9参见欧锦雄:《也论正当行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缺失——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133-138页。
○10对于违法性阶层的阻却事由,一般均称为“违法阻却事由”并作为违法性阶层内容,但是,Beling 将其分为正当化事由和违法阻却事由。此外,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将通常在违法性阶层的阻却事由分为合法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并将其中的免责事由放在有责性阶层的阻却事由中。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免责事由和Beling所特指的违法阻却事由,实际上是犯罪豁免事由。(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48页,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89-607页以及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部分)》1998年5月第1版,第120-127页。)
○11参见欧锦雄:《也论正当行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缺失——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
《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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